税务登记,也叫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等纳税人,都必须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或店铺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是:
先由经营者主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领取统一印刷的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司店铺等法人留存,两份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店铺等纳税人的申请登记报告、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经营者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证明,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并挂在经营场所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只限经营者自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如果发生意外毁损或丢失,应及时向原核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新证,经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给予补发。
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等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店铺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或店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号码;
(2)纳税人住所和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属关系,其中核算方式一般有独立核算、联营和分支机构三种;
(4)经营范围与方式;
(5)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6)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及执照有效期限和发照日期;
(7)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8)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9)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10)其他有关事项。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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