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高安路23号)设立受理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受理时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为24022819;各区(县)的咨询电话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办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申办条件(《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 (金)在1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含5人,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6、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必须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资质;外方机构必须具有开展人才中介www.zszx.sh.cn的合法资质;中外机构均有良好的资质信誉;
2、应有与从事国际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机构请见《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第5号令)。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申请时须填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并与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一并办理。告知承诺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口受理,抄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国有(控股)、中外合资性质的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
2、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兼营)许可审批表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审批表(中外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