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1221

上海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办法

办事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高安路23号)设立受理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受理时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为24022819;各区(县)的咨询电话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办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申办条件(《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 (金)在1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含5人,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6、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必须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资质;外方机构必须具有开展人才中介www.zszx.sh.cn的合法资质;中外机构均有良好的资质信誉;

  2、应有与从事国际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机构请见《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5号令)。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申请时须填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并与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一并办理。告知承诺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口受理,抄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国有(控股)、中外合资性质的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

  2、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兼营)许可审批表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审批表(中外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