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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公平合理的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是连锁双方未来合作愉快与否的基础,它规范了总部与加盟店权利与义务的长期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加盟者必须详细研究其内容并逐条了解,必要时最好请教相关的法律专家。有一些事项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意:
       1.合同序言
       在合同的序言中应把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误解或歧义的文字用定义的形式加以解释、说明,以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如在合同中列明加盟金、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2.关于特许权的授予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指特许人给予受许人使用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其中,特许人要为这些权利设定具体的形式或范围。
       3.关于业务种类
       (l)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因对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销售物品越多则竞争力越大,经营额亦应较高。因此,对货品的描述亦应尽量详细。
       (2)对于一些经常转换款式的货品,加盟店亦应要求加进条文,规定每当总店生产最新产品时,应于一定时间内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货品以供销售。
       4.总部供货的价格
       一般的加盟合同中一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5.关于费用支付
       任何一种合同在涉及费用或价格问题时都比较敏感,特许经营合同也不例外,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的费用问题既是谈判的焦点也是合同签订后的难题。
       (1)加盟费。在加盟时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训练、广告,装修及一些开业时的支出,但一般均说明不包括器材等费用。加盟费的数额及其包含项目应由双方协商。
       (2)使用费。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销售额计算某一百分比的费用。
       (3)尚有其他费用,例如广告费、保证金等。视总店的政策及销售行业的惯例而定。
       (4)《企业连锁经营关于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而,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他费用。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亦详列各种可能发生的收费,但最终是根据双方协议。
       6.关于经营范围
       (l)通常合约订明加盟店只在其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他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
       (2)总店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不会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加盟者对这个范围有多大,必须在合同内写清楚。
       (3)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时,已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企业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中介连锁公司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7.关于初期及延续责任
       (l)总店初期的责任。
       ①提供关于经营加盟店必须的开业资料及营运守则或经营手册;提供关于加盟店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并按设计提供加盟店开业所需的货架、店内宣传用品及店内灯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他协助,费用由加盟店负责。
       ②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课程。
       ③为新开张的加盟店推出广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④提供专卖证明书予加盟店。
       (2)总店的长期责任。
       ①为了帮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广业务,总店需要经常提供最新的货品讯息予加盟店。
       ②继续向加盟店提供关于经营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术、知识、指导及员工培训服务。
       ③如加盟店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可携发票换取同样品质的完好产品。
       ④提供宣传推广材料给予加盟店。
       ⑤提供技术或专业人员为加盟店解决经营上的问题。
       ⑥按加盟店的购货要求提供产品,如未能提供应尽快通知。
       ⑦为加盟店提供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一切协助。
       8.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9.合同终止的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产生分歧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通过法院来做出判决,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犯了毁损罪。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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