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在生意人嘴边常常有这么一句口头禅,叫做“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置身于现代商战中,其间充满着欺诈和诡秘。创业做生意时,盲目轻信的人永远不会成功,而且住往是别人吞噬的主要目标。
按照商场惯例,即使对方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或多年的交易伙伴,在进行大宗的买卖时,都应办理签订合同的手续,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或无法预见到的麻烦。如果我们认为对方讲信誉,双方口头约定即可,那么,很可能就会受骗,尤其是与初次进行交易的人搞口头协议,受骗或吃亏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对方是骗子,我们肯定会成为他们的猎物。即使对方诚信且初始无心坑骗我们,但当他们日后发现协议对他们不利或者有别的更好的生意可做时,他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否认彼此之间的约定,把我们这个伙伴抛弃或者反咬一口。在这方面栽了跟头的例子不胜枚举。
其实,在创业和经营活动中,如果我们只做“口头合同”,搞“君子协定”,这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参与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等整个活动靠的是与客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而这种契约本身又需要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不合法的行为,当然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及时结清外,应采取书面方式。”可见,“口头合同”、“君子协定”是很难端到“台面”上去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而多元化、复杂化的现代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依赖个人的品德和毒咒发誓来维系,而应靠法律作保障。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再稀里糊涂地搞“口头合同”、做“君子协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了。
订立经济合同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自然无效。因此,在洽谈正式开始之前,应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比如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对方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通常,重要谈判的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不过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某业务代表或营销员等。这时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2)认真起草合同文本
通常,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就会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辞,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有关条款。因此,在谈判中,我们应充分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例如,在拟定计划时,计划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搞清楚自己在哪些条款上不能让步,在哪些条款上可作适当让步以及让步多少等。这样,双方就拟定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时,我方就掌握了主动权。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对于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清楚而严密。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同时,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机芯的电脑,注明原机主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除电脑除机芯为进口产品外,其他部件均为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达的意思含糊不确切,从而导致了本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6个字:“大白菜三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大白菜被毁坏了一部分。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最后只能自食其果了。
还有,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有些合同条款尽管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3)合同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认可
经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同意不是不够的,还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证认可,以确保谈判协议的合法性,同时也有利于双方有效地履行合同内容。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发生矛盾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事,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因此,一旦出现矛盾,必须及时而合理地加以解决。
做出适当让步,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之一。当纠纷出现后,人们通常都会想到上法院打官司。打官司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不过如果有其他途径,倒可以暂时不打官司。打官司通常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很多官司,即使有理,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打不赢的。在光明磊落的争执中,如果一方做一些让步就能解决争端,那又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做便可节省许多时间和金钱。否则,一旦打起官司,我们便会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双方的争执中,以期把对手打倒在地。这么一来,也就无暇顾及自己的生意了。如果再碰上难缠的官司,焦躁和愤怒的情绪便会一起向我们袭来,再加上旷日持久的争战之后出现的疲惫,哪里还有心思做生意呢?可见,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于平时多多留心,谨慎行事,早做防范,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一旦遇到麻烦,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寻求私下和解,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经济合同的纠纷。
调解和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办法。
所谓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解决办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或利用其威信促使当事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
要进行调解,就需有调解人。调解人既可以一个组织身份出现,如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中的成员,如法院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的经理人员等。
调解人的调解办法是,通过倾听各方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客观分析,最后提出一个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调解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带有偏见或感情色彩,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发生纠纷的双方所接受。当然,协调人的威望也是一个重要方面,通常调解人的威望越高,越能取得双方的信任,调解效果自然也越好。
调解一旦失效,就可以进行仲裁。这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仲裁部门,从而使仲裁部门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通过强制各方执行仲裁决定来解决合同纠纷的。
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审理,由仲裁机关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开庭的日期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作口头答辩。
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是裁决,即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做出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决定,涉外的是一次终局仲裁,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双方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当事人不服时,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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