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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10月9日正式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其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以下是对该通知的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范,电子印章存在法律效力不强、管理主体不明晰、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电子印章难以互信互认,制约了其功能作用和应用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管理,推动其深入应用和互信互认。

二、主要内容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它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该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单位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2. 管理原则与法律效力
    电子印章管理工作遵循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3. 管理主体与职责

    •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 地方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4. 全生命周期管理

    • 申请与制作:单位或组织应按照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明确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核查后制作电子印章。
    • 备案与注销: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需进行备案。发生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情形的,应及时报备。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时,应及时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 重新制作:因有效期到期、载体损坏或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应向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5. 使用管理要求

    •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 电子签章应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 电子签章验证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6. 互信互认与技术支持

    • 国家推动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规范电子印章编码,促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及相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链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 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

三、实施意义

  1. 构建数字时代信任体系:通过明确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和技术标准,为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2.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通互认,提高办事效率。
  3.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降低企业合同签署、票据管理的成本,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4. 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规范电子印章管理,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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